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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顶山学院音乐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
发布日期:2015/06/23  浏览次数:

平顶山学院音乐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

第一条:根据平顶山学院仪器管理条例和实验室设备管理条例的要求,全体师生员工要以高度的使命感、责任心自觉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器材,按设备管理条例去规范自己的行为,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,为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和保证。

第二条: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属设备事故,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。

第三条: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,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除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,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同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责任人也应负相应的附带责任。

第四条: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,必须及时报实验室主任,并填写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,属被盗的设备,要同时报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。

第五条: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、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者,除责令赔偿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条: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,处理原则、标准和赔偿处理办法,按照平顶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。

第七条:为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,保证教学科研等及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和实验室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低值易耗品的范围、购置、管理及损坏丢失赔偿办法。

低值易耗品的损坏、丢失赔偿的处理原则及标准。

1. 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:

a. 不听从指挥,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;

b. 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、改仪器设备; 

c. 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;

d. 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或让其它人代替操作等

e. 因管不善仪器设备丢失的。

2. 属于下列情况的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金额:

a. 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;

b. 一贯遵守制度、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;

c. 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。

3. 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,可不赔偿。

a. 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,接近损坏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
b. 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实难以避免的;

c. 经过批准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。

4. 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计价应掌握的原则。

a.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
b. 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算修理费; 

c. 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造成整机报废的,应按整机价值计算;

d. 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。

5. 仪器设备损坏、赔偿按以下标准执行: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50%;损失价值高于100元(含100元),低于500元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30%;损失价值高于500元(含500元)的,赔偿损失价值的20%。领取新购玻璃仪器,赔偿损失价值的10%;领取已使用过的玻璃仪器,赔偿损失价值的5%。

6. 丢失计算器、玻璃仪器以及其它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、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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