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乐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
一、总则
(一)目的
为切实保障音乐学院实验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,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,鼓励全体师生、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制度。
(二)原则
本制度遵循 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全民参与、及时处理” 的原则,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机制,确保举报渠道畅通,对举报信息进行高效处理,实现音乐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群防群治。
二、举报内容
音乐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内容涵盖多个方面,具体如下:
消防安全隐患:实验室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损坏,如灭火器过期、消火栓阀门损坏、消防通道被堵塞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或故障等情况。
设备安全隐患:实验设备存在故障、老化、操作不规范等问题,可能引发触电、机械伤害、设备爆炸等安全事故。例如,电气设备线路裸露、仪器设备接地不良、大型乐器设备安装不稳固等。
环境安全隐患:实验室通风系统故障,导致有害气体积聚;废水、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;噪音污染超标等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环境质量的情况。
管理安全隐患: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未落实;安全责任人不明确;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;实验室使用登记不规范;违规在实验室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等。
其他安全隐患:除上述列举外,其他可能对实验室人员安全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隐患情况。
三、举报处理流程
(一)受理登记
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类安全隐患举报信息。接到举报后,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,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(匿名举报除外)、联系方式、举报时间、举报内容、隐患发生地点等信息,并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分类整理。
(二)调查核实
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,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(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等)对安全隐患进行现场调查核实。调查人员应认真查看现场情况,收集相关证据,如照片、视频、检测数据等,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。
(三)处理反馈
经调查核实存在安全隐患的,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,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,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。在整改期间,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防止安全事故发生。
对于一般安全隐患,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;对于重大安全隐患,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活动或设备使用,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,限期完成整改。
整改完成后,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向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,申请复查。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查,经复查合格的,方可恢复正常使用;复查不合格的,继续督促整改,直至隐患消除。
无论举报信息是否属实,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都应在调查核实后的3 个工作日内,将处理结果以电话、邮件或书面等方式反馈给举报人(匿名举报且未要求反馈的除外)。对于属实的举报,向举报人说明隐患处理情况;对于不属实的举报,向举报人说明调查结果。
举报邮箱:214112301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