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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学院听课制度
发布日期:2016/07/08  浏览次数:

音乐学院听课制度

三级听课制度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进一步规范音乐学院教学管理工作,贯彻执行《平顶山学院三级听课制度实施办法》有关精神,切实发挥三级听课的督导督查作用,解决教学中发现的问题,提高教学质量,现就我院听课事宜安排如下:

一、听课的目的。为了促进音乐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,教师之间要相互听课,可以了解教师之间的教学过程和教学状况,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交流活动。

二、主管教学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,其他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。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 次。

三、以教研室课程为主,听课时间和科目由听课人决定。教研室可以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进行专题集中听课活动。

四、院系领导干部听课时间由本部门统一上报教务处备案;教师听课时间由本人自行安排,于前三周报本单位备案。

五、听课时应携带《平顶山学院听课记录本》在上课前进入教学场所听课,认真记录,客观评价;每次听课须坚持听完1 节课,中途不得离开;结束后应主动与师生交流,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,听课过程中若发现严重问题,应及时反馈。学期结束时,教师听课记录本交教学秘书处备案。

六、听课后,要及时向授课者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;若有必要,还应及时向主管教学院长和教研室主任提出评价意见。

七、听课制度要与各教研室的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结合起来,积极推广教学经验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。

八、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。听课实行一票否决制,即:对于无特殊情况而不能完成最低听课时数的,取消当年教学质量评优评先资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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