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乐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一、每学期自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。 二、学生上课、学习(早晚 、自习)、实践 、军训 、设计(论文) 、形式教育和院系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制度。 三、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,应当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,否则按缺课论,缺课一天按六学时计(上午四个学时 下午二个学时)。 四、累计迟到2次,按旷课一次处理;早退按旷课处理。 五、对旷课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情节纪律处分:旷课2节由班长进行说服教育;旷课3-5节由辅导员进行谈话教育;旷课5节以上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。 六、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,分别予以下纪律处分: (一)10—15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 (二)16—2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 (三)21—23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 (四)31—4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 (五)50学时以上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 七、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,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规定的集体活动者,按上述规定处理。 八、学生请假,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: 请假1天或2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批准,2-7以内天需经副书记批准,7天以上需经书记批准并上报学生处备案。原则上不批事假,如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,写出申请,并说明详情,待批准后方可离校。 九、学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离开;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,不得电话请假 、事后补假;请病假者需事写出申请,回校销假时需持有医院诊断证明。 十、音乐学院考勤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,由各班班委组织每天自查, 年级辅导员不定期进班进行抽查。 十一、每天各班须到年级辅导员办公室通报本班出勤情况,每周对上周出勤情况进行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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